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7620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标  题: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市监办发〔2019〕18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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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9-10-30 16:49   


广 西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市监办发〔2019183


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市场

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广西特检院柳州分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19〕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因近期柳州市部分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组织召开落实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约谈会,并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监察工作,所以此次柳州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阶段为10月8日至12月31日。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1月15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要督促辖区内使用单位要认真对在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问题的逐台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对到期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应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报告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执法整治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0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指导、协调、帮助使用单位解决相关问题。采取重点检查、一企一表的形式,对所辖区重点区域和企业使用叉车情况进行排查,并按照《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填写。根据排查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三无”叉车现象的使用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三、督查提升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销号台账,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叉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市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广西特检院柳州分院要主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检验,对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和补充叉车基础数据工作;发挥技术优势,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局特设科。

联系人:张保良,电话:0772-2838924,邮箱:lzjajk@163.com。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广 西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桂市监办发〔2019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近两年来,在全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较大,且呈上升趋势。我区今年以来也发生多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叉车)事故,叉车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岗位责任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证使用、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超期未检、逾期未整改等安全隐患数量居高不下。为切实有效预防叉车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安全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切实履行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叉车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遏制事故多发态势,减少叉车死亡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全面掌握我区相关企业叉车使用安全管理状况,建档立制,查遗补漏,推动叉车使用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叉车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消除使用三无(未使用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无证操作)叉车现象。鼓励企业开展叉车作业人员技能竞赛等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在此基础上,全面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日常巡查、社会各方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彻底扭转叉车伤亡事故频发的局面。

三、工作范围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所属使用企业,重点是乡下、城乡结合部的木材加工、造纸企业及物流仓储、超市装卸货等特定区域的叉车进行排查。

四、工作要求

(一)使用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各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叉车安全隐患排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不漏掉任何一个疑点,重点对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等。主动将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并接受监督检查。

叉车承租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叉车应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抽查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安全装置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逐一落实整改。

(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挥技术支撑。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及各市分院要主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施检验,对发现《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清理和补充叉车基础数据工作;发挥技术优势,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115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在用设备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问题的逐台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和风险。对到期未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应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执法整治阶段(1116日至1210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指导、协调、帮助使用单位解决相关问题。根据排查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治。对存在三无叉车现象的使用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三)督查提升阶段(1211日至1231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隐患销号台账,定期进行整改复查,确保企业整改到位,同时总结叉车安全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建立和完善叉车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关系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人员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并把专项整治工作与《2019年重大活动期间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桂市监办发〔201983号)结合起来,开展叉车安全整治大排查工作。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从制度建设、设备检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入手,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全面完成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查清问题,消除隐患。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重点检查、一企一表的形式,对所辖区重点区域和企业使用叉车情况进行排查,并按照《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填写。一是对叉车产权自有的企业,重点排查三落实、两有证(即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落实定期检验;叉车有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情况。二是叉车产权非自有(租用外单位或个人)的企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租企业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相应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出租者应将叉车使用登记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作业人员证交承租者保管备查,不得使用未使用登记和未检验合格的叉车,不得将叉车交由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出租者和承租者应商定叉车维护保养检修方案,保证叉车安全使用。

(三)完善机制,长效管理。在整治行动中,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叉车使用单位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管理特种设备,有效杜绝违法使用、违章作业等行为。

(四)加强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信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于20191227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温健,电话:0771-5300982,电子邮箱:gxjtsc@gxqts.gov.cn

附件:1.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

      2.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0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叉车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记录表

经营、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使用□  经营(租赁)

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序号

检查项目

整改回访情况(可附资料)

1

在用数量

2

注册登记数量

3

未注册登记数量

4

检验有效期内数量

5

超期未检数量

6

持证作业人员数

7

未持证上岗人数

8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

有   机构名称:          

被检查人意见:

9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有  专职_人  兼职_人    

安全管理员是否持证  有    

10

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

已制定           未制定

检查人意见:

1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已制定           未制定

12

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

已建立           未建立

14

其它情况说明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检查日期:

说明:该表每检查一个单位填1份,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填写,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一份交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附件2

叉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单位性质

1

叉车使用单位

叉车经营(租赁)单位

2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

合计

3

叉车数量

叉车数量

4

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

5

未使用登记

未使用登记

6

检验期内

检验期内

7

超期未检

超期未检

8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

9

无证上岗

无证上岗

10

发现安全隐患

发现安全隐患

11

下达监察指令书

下达监察指令书

12

依法封停设备

依法封停设备

13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

14

行政罚款

万元

行政罚款

万元

说明:1.该表由市局汇总统计填报,各县(城区)乡镇填报后应逐级上报;

      2.各市局请于1227日前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到区局特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10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