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规则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工作 , 实现知识产权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形成以行业性、专业性仲裁调解中心为平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和柳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下称"柳州仲裁委”)共同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切实发挥仲裁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其他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纠纷。知识产权仲裁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特许经营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版权合同、出版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类合同纠纷。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柳州仲裁委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过程中, 应依法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依法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由柳州仲裁委解决纠纷。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柳州仲裁委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市场监管局或柳州仲裁委秘书处工作人员依法指导当事人签订书面仲裁协议。
第六条 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后,由柳州仲裁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时、公平开展仲裁工作。
第七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柳州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柳州仲裁委、市市场监管局应指定联络员加强日常联络工作,做到相互配合、 信息共享。
市市场监管局协助提供仲裁案件所需要的涉案材料,并对案件提供业务指导。
柳州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将裁决情况及时反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以便归档备案。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柳州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补充。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管局、柳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