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第3期)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   发布日期: 2022-01-19 16:30    |  作者: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柳市监处字〔2021〕81号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案广西嘉诚工业有限公司91450200763061960T杨方当事人于2019年起,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压力容器油气分离器(出厂编号:TR17-2516、TR16-1246、TR16-1251)、吸附筒(出厂编号:1602F001、1602F002)、储气罐(出厂编号:16XFA1028、16XFA992)。2021年8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柳市北部监特令[2021]第5号),责令当事人按要求整改。2021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时,上述特种设备仍未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办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2月2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