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北部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2-28 16:30    |  作者: 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
柳州市阳和新区广式茶点茶餐厅个体工商户92450200MA5P2H022A曾田日身份证342201197910195417

柳 市监 处 字〔2020〕74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从柳州 市柳南区潘李食品经营部以45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面包改良剂”,并从2020年8月1日开始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改良剂制作包子进行销售,至执法人员查获为止,该袋面包改良剂已使用了737克,制作了2000个包子,实际销售1356个用这袋“面包改良剂”制作的包子销售额为5600(4299.48)元,获利2240(2235.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40(2235.9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以上罚没款合计12240(12235.95)元,上缴国库。
10.2242020/12/2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友华自然人



身份证450324198703271956柳市监处字〔2020〕145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7月28日开始在柳州市鱼峰区羊角山镇阳和村5队102号经营自酿散装米酒,至2020年11月20日被查获止,营业额5440元,利润820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警告;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0.02
2020/12/21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