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部生态新区分局12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12-18 11:10    |  作者: 市市场监管处置中心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备注
柳州市阳和新区桂海超市92450200MA5MYCGP04黄桂海柳 市监 处 字〔2020〕112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当事人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于2020年10月8日开始在柳州市古亭大道南1号恒大城5栋1-3、1-4、1-5号从事计生用品销售,销售额45元,获得利润12.7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0日对其上述行为下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2020年10月22日前改正,到2020年11月12日当事人还是没有整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而且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非常艰难,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6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0.06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阳和新区超爽便利店92450200MA5P91FA8W王金凤柳 市监 处 字〔2020〕113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当事人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于2020年4月8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2号古亭春晓15栋3号商铺,从事计生用品销售,销售额165元,获得利润82.82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0日对其上述行为下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2020年9月9日前整改,到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还是没有整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而且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非常艰难,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6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0.06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葆康堂大药房91450203MA5NTT610U赵华华柳 市监 处 字〔2020〕114号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当事人在未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擅自于2020年10月28日开始在柳州市春苑路东三巷4号底层门面,从事计生用品销售,销售额131元,获得利润74.99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上述行为下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2020年11月9日前改正,到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还是没有整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而且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非常艰难,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6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0.06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家进

柳 市监 处 字〔2020〕115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还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路口一队经营自制饮料,至2020年10月8日止,其营业额53500元,利润21750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0.02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覃刚

柳 市监 处 字〔2020〕116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还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覃刚与承租柳州市阳和村1队的谢国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6年10月1日,覃刚于2020年10月1日开始营业,店内员工为1人,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经营的项目为烧腊,经营场所内有加工烧腊的相关设备和工具。覃刚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属于在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0.02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姣生

柳 市监 处 字〔2020〕117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自酿散装米酒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6月1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和村四队覃和省自建房(阳和村路口)经营自酿散装米酒销售,至2020年10月18日被查获止,营业额12000元,没有利润。唐姣生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属于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自酿散装米酒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以及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上缴国库。0.02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2450200MA5LWXGJ7D王志斌柳 市监 处 字〔2020〕118号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经检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线椒。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从柳州市柳邕农贸批发市场蔬菜摊购进的该批次线椒40斤,每斤2.5元,共计100元。当事人按每斤3.5元的单价进行销售,共计129.5元,获利37元。当事人在购进线椒时履行了查验制度。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免予处罚因涉案的食用农产品已经不存在,因此无法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2450200MA5M2RNK07罗天智柳 市监 处 字〔2020〕119号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经检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从柳州市聚龙市场路边蔬菜摊购进的该批次韭菜6斤,每斤2.2元,共计13.2元。当事人按每斤3.2元的单价进行销售,共计8.32元,获利2.6元。当事人在购进韭菜时履行了查验制度。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免予处罚因涉案的食用农产品已经不存在,因此无法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0206600150932钟春凤柳 市监 处 字〔2020〕120号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于2020年9月28日,从前进市场用车拉来的流动摊贩购买的该批次花甲螺130斤,每斤6元,共计780元。当事人按每斤8-10元的单价进行销售,共计1180元,获利400元。当事人在购进花甲螺时履行了查验制度。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阳和新区乐家家超市92450200MA5N233M5G佘建仁柳 市监 处 字〔2020〕121号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销售经检验,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于8月13日,从鱼峰区西江路华保农贸市场香香蔬菜摊(负责人:覃柳香,女,壮族,身份证号码:452227********3629,其出售的茄子为其自种自销产品)购进的该批次茄子,共购进了5斤,每斤3元,共计15元。当事人按每斤3.5元的单价进行销售,共计17.5元,获利2.5元。当事人与香香蔬菜摊签订了《蔬菜供货合同》,在购进茄子履行了查验制度。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免予处罚因涉案的食用农产品已经不存在,因此无法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柳东新区杨锦泉豆腐坊92450200MA5MU3RT7P杨锦泉柳 市监 处 字〔2020〕123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经营小作坊的行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10月18日开始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六座村牛园屯7号黎保安自建房从事豆制品制作销售,经营面积4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2020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上述行为下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0年10月18日前改正,直到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还是没有整改。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无利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当事人处以2500元处罚上缴国库。0.25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阳和新区老夏酿米酒坊92450200MA5M93AR89夏荣平柳 市监 处 字〔2020〕124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进来该批次米酒原材料是2020年9月20日前分四批从两家单位进来大米和土饼(也叫酒药),第一、二批是2020年6月10日和2020年7月6日从柳邕新农贸批发市场31栋60号的柳州市柳南区盛兴调味品经营部进来的(祥见清单),第三、四批是2020年7月5日(单据号:XH20200705013)和2020年8月16日(单据号:20200816008)从广西新佳家粮油有限公司以物流的方式发过来的,当事人按照传统自酿米酒程序生产出35度米酒140斤,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附近居民,销售额840元,获得利润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截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两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2100元罚款0.21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柳州市阳和新区马氏佳酿米酒坊92450200MA5MB20U7P马云超柳 市监 处 字〔2020〕125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2020年9月20日抽检(抽检单号:XC2045029863480014,XC2045029863480014,XC20450298634800149)了当事人三个批次(60度、54度43度)的自酿米酒,其米酒的原材料大米是2020年5月5日从广西新佳家粮油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大米又是从湖北洪湖裕泰食品有限公司进来的)进来的裕泰洒碎50公斤*40件*134元/件=5360元,林老汉25公斤*1件*125元/件=125元以物流的方式发过来的。单据编号:XH20200505027 ;酒曲(也叫酒药)是2020年3月3日从贵州凯里以物流的方式发过来的,总共4件,每件170元,共680元,货物编号2842825—4。当事人按照传统自酿米酒程序生产出60度、54度、43度米酒共180斤,以12元—6元/斤的价格销售附近居民,销售额1540元,获得利润3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截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两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鉴于当事人在销售自酿米酒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自酿60度、54度、43度米酒原材料的进货来源和60度、54度、43度米酒的销售去向,至案件调查终结,没有证据证明发生食品安全危害后果。  符合从轻处罚条件,并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2100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0.21
2020/12/15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